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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23—2024学年高三下学期2月质量检测语文试题(解析版)

趣找知识 2024-09-30知识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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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2023-2024学年(下)2月月度质量检测高三语文【命题单位:重庆缙云教育联盟】注意事项:1.答题前,考生务必用黑色签字笔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在答题卡上填写清楚;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卡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在试卷上作答无效;3.考试结束后,请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4.全卷共8页,满分15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一、现代文阅读(35分)(一)现代文阅读(本题共5小题,18分)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材料一:促成中国传统社会的民众形成“耻讼”“贱讼”“惧讼”等观念的,有以下几个重要原因。第一,中国古代诉讼制度供给缺位严重。在中国古代社会,儒家思想

2、影响广被,家国一体的文化观念根深蒂固,以致小民凡遇争论,常以道德代替法律,更以息争的名义,责成里长、甲长、乡绅、族长等将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即便有些纷争难以通过调解等非诉讼程序解决,不得已进入诉讼程序,家国一体的观念仍然贯穿始终。在这种文化观念指导下,诉讼被认为不仅有伤和气,而且不利于国家社会稳定,那些动辄运用诉讼解决纠纷的人会被认为是“极不安分的人”,统治者通过多种制度设计阻隔民众运用诉讼解决纠纷,导致诉讼制度供给缺位严重。比如,历代统治者对起诉者指陈事实都有很高要求,稍有不实则刑罚相加。唐律疏议斗讼就规定:“指陈事实,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历代统治者对民众起诉也做出时间限制,在规定时间

3、以外起诉的,官府一律不予受理。民间争端不可能掐算时间发生,若发生之时官府因时间不巧不予受理,时过境迁便不了了之。乡土小民缺乏诉讼知识,更无诉讼技巧,往往需要法律知识娴熟之人帮忙起草状纸,或代为起诉,但历代政府对代作词牒者严加禁止。唐律疏议斗讼规定:“诸为人作词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大明律例规定:“代人捏写本状俱问发边卫充军。”在没有法律专业人士提供帮助的情况下,小民对诉讼一无所知,只能转由其他途径解决纠纷。官府在接到诉讼之时,往往运用“拒绝”“拖延”等手法,限制百姓诉权的行使。正是以上这些导致了诉讼制度供给匮乏。第二,诉讼需要支付巨额成本。减少诉讼制度供给

4、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百姓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若有重大冤屈,知府、知县、甲长、里长等地方官僚乡绅主持的调解往往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只要还存在诉讼救济途径,仍然会有许多人通过诉讼主张自己的权益。这时,只有通过提高诉讼成本,才能使得欲提起诉讼的人不得不接受乡间或官府主持的调解。国语齐语载,双方当事人到庭后,需缴纳“束矢”(相当于100支箭),否则就要败诉。如此昂贵的诉讼费,不是一般人所能负担的。除了金钱成本外,诉讼者还需承担时间成本,因为并不是每个案件都能及时审结的。一般民间诉讼案件,有迟至二三年者,有迟至五六年者,甚至有的十余年延不结案。百姓诉讼不仅需要支付大量金钱成本、时间成本,诉讼结果还具有很大的

5、不确定性。于是反复权衡后,绝大多数民众还是愿意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第三,扩大非诉讼制度供给,减少人们对诉讼的需求。在诉讼之外,调解是解决民间纠纷的主要方式。调解制度既符合儒家“无讼”的价值观念,又不会危及统治者的统治与尊严,所以历代统治者对调解都大力提倡,使得调解制度成为诉讼制度的主要替代方式。早在西周,我国就出现了专事调解的地方官员“调人”,周礼地官调人载:“(调人)司万民之难而谐合之。”此后,调解制度历经秦、汉、唐、元逐渐完善,到了明代已成为一般案件的必经环节。为此明朝还专门在乡里设立了调解民间纠纷的“中明亭”,“凡民间应有词讼,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摘编自于欣华、曾加中

6、国古代“无讼”制度供给论析)材料二:在乡村里所谓调解,其实是一种教育过程。我曾在乡下参加过这类调解的集会。我之被邀,在乡民看来是极自然的,因为我是在学校里教书的,读书知礼,是权威。其他负有调解责任的是一乡的长老。最有意思的是保长从不发言,因为他在乡里并没有社会地位,他只是个干事。调解是个新名词,旧名词是评理。差不多每次都由一位很会说话的乡绅开口。他的公式总是把那被调解的双方都骂一顿。“这简直是丢我们村子里脸的事!你们还不认了错,回家去。”接着教训了一番。有时竟拍起桌子来发一阵脾气。他依着他认为“应当”的告诉他们。这一阵却极有效,双方时常就“和解”了,有时还得罚他们请一次客。我那时常觉得像是在球场旁看裁判官吹哨子,罚球。我记得一个很有意思的案子:某甲已上了年纪,抽大烟。长子为了全家的经济,很反对他父亲有这嗜好,但也不便干涉。次子不务正业,偷偷抽大烟,时常怂恿老父亲抽大烟,他可以分润一些。有一次给长子看见了,就痛打他的弟弟,这弟弟赖在老父身上。长子一时火起,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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