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妇联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建设调研思考范本(通用)
趣找知识 2023-01-23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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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成立以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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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队伍建设,确保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落到实处
加强妇女陪审员、人民调解员、法律志愿者三支队伍建设,进一步形成社会化维权格局。一是抓住《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的契机,区妇联主动联合人民法院及时推荐一批政治素质好,有一定文化和法律素质,有较高群众威信的妇联干部和原有的特邀陪审员进入人民陪审员队伍,为积极参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重大民、刑事案件的陪审创造条件,实现法院审判职能与妇联群团职能的优势互补。**法院的20名陪审员中女陪审员共有9人,占陪审员总数的45%,凡是社会影响较大的涉及妇女的案件,邀请妇女陪审员共同审理。XX-XX年,女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数达142件。二是建立妇女调解队伍,推荐35名妇联干部主动纳入司法局调解队伍,担任人民调解员,并加强对妇女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联合司法局举办基层妇女调解员培训班,使之能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为建设“平安**”作贡献。三是充分发挥维权志愿者的作用,积极调动社会资源,积极吸收女法官、女检察官、女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成立“法律志愿者服务队”,为妇女群众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和帮助。
2、存在问题
妇联组织在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工作虽然有着良好的组织网络优势和广阔的群众基础,也做了一些具体的工作,但也存在着很多制约工作进一步发展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妇联组织虽然尽心尽力,但对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仍然力不从心,成效不突显。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更多地要借助相关职权部门来完成,妇联组织作为群团组织,无权无钱、人微言轻,在参与矛盾纠纷预防调解工作经常“小牛拉大车”,虽尽心尽力,但成绩不突出,效果不明显。
二是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的人员素质还有待提高。妇联组织直接参与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工作的人员基本上是一线的基层村(居)妇女干部、妇女调解员,普遍存在着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有限、综合素质不强的问题,面对基层矛盾纠纷日益凸显的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对于矛盾纠纷的解决,基层妇女干部尚不能综合应用相关知识,立足全局考虑问题、解决问题,开展工作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当前,涉及妇女群众的矛盾纠纷主要体现在家庭暴力及征地补偿等方面,这类矛盾纠纷的解决需要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手段和途径来加以解决。这就要求调解人员既要有过硬的相关法律知识,又要熟悉当地村规民约,认真分析矛盾纠纷,抓住纠纷的主要矛盾,善于运用各种方法手段,灵活掌握调解技巧,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把矛盾纠纷有效圆满化解。
三是妇女群众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仍需加强。近年来,妇联接访的婚姻家庭类信访仍居高不下,尤其是非法同居、配偶有外遇、家庭暴力类案件有所上升。面对大量权益受侵害的妇女,妇联组织处理此类信访的难度较大,主要是因为广大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法律知识贫乏,预防意识不够强,缺乏积极主动争取自身权益的意识。在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我们发现一部分妇女群众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受害者,导致无法及时、准确地收集受侵害事实的证据,无法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是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罚力度有待加大。很多的矛盾纠纷需要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不是哪一个部门能够独立完成的,这就存在一个协调问题。如妇女群众被实施家庭家庭暴力后予以报警后,公安机关接警后,往往认为家庭暴力数家庭纠纷的范畴,存在调处力度不到位,甚至是推诿的现象,导致该家庭暴力案件无法得到有效地遏制。妇联干部对施暴者的劝阻、教育、批评,对家庭暴力的处理而言,仅是隔靴搔痒,收效甚微,受暴妇女往往有“告状无门”的困惑,造成了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感。
加强妇女陪审员、人民调解员、法律志愿者三支队伍建设,进一步形成社会化维权格局。一是抓住《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的契机,区妇联主动联合人民法院及时推荐一批政治素质好,有一定文化和法律素质,有较高群众威信的妇联干部和原有的特邀陪审员进入人民陪审员队伍,为积极参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重大民、刑事案件的陪审创造条件,实现法院审判职能与妇联群团职能的优势互补。**法院的20名陪审员中女陪审员共有9人,占陪审员总数的45%,凡是社会影响较大的涉及妇女的案件,邀请妇女陪审员共同审理。XX-XX年,女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数达142件。二是建立妇女调解队伍,推荐35名妇联干部主动纳入司法局调解队伍,担任人民调解员,并加强对妇女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联合司法局举办基层妇女调解员培训班,使之能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为建设“平安**”作贡献。三是充分发挥维权志愿者的作用,积极调动社会资源,积极吸收女法官、女检察官、女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成立“法律志愿者服务队”,为妇女群众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和帮助。
2、存在问题
妇联组织在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工作虽然有着良好的组织网络优势和广阔的群众基础,也做了一些具体的工作,但也存在着很多制约工作进一步发展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妇联组织虽然尽心尽力,但对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仍然力不从心,成效不突显。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更多地要借助相关职权部门来完成,妇联组织作为群团组织,无权无钱、人微言轻,在参与矛盾纠纷预防调解工作经常“小牛拉大车”,虽尽心尽力,但成绩不突出,效果不明显。
二是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的人员素质还有待提高。妇联组织直接参与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工作的人员基本上是一线的基层村(居)妇女干部、妇女调解员,普遍存在着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有限、综合素质不强的问题,面对基层矛盾纠纷日益凸显的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对于矛盾纠纷的解决,基层妇女干部尚不能综合应用相关知识,立足全局考虑问题、解决问题,开展工作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当前,涉及妇女群众的矛盾纠纷主要体现在家庭暴力及征地补偿等方面,这类矛盾纠纷的解决需要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手段和途径来加以解决。这就要求调解人员既要有过硬的相关法律知识,又要熟悉当地村规民约,认真分析矛盾纠纷,抓住纠纷的主要矛盾,善于运用各种方法手段,灵活掌握调解技巧,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把矛盾纠纷有效圆满化解。
三是妇女群众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仍需加强。近年来,妇联接访的婚姻家庭类信访仍居高不下,尤其是非法同居、配偶有外遇、家庭暴力类案件有所上升。面对大量权益受侵害的妇女,妇联组织处理此类信访的难度较大,主要是因为广大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法律知识贫乏,预防意识不够强,缺乏积极主动争取自身权益的意识。在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我们发现一部分妇女群众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受害者,导致无法及时、准确地收集受侵害事实的证据,无法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是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罚力度有待加大。很多的矛盾纠纷需要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不是哪一个部门能够独立完成的,这就存在一个协调问题。如妇女群众被实施家庭家庭暴力后予以报警后,公安机关接警后,往往认为家庭暴力数家庭纠纷的范畴,存在调处力度不到位,甚至是推诿的现象,导致该家庭暴力案件无法得到有效地遏制。妇联干部对施暴者的劝阻、教育、批评,对家庭暴力的处理而言,仅是隔靴搔痒,收效甚微,受暴妇女往往有“告状无门”的困惑,造成了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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