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检察监督执行中人权保障的思考范本(通用)
趣找知识 2023-01-29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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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县看守所发生的“
**省**县看守所发生的“
2、加强监管活动检察监督,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检察监督看守所对男犯和女犯是否实行分押;检察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监舍和活动场所,特别是重特大案犯的监管警戒是否安全,提审、押解是否符合规定;检察看守所是否用在押人员代行干警职务管理在押人员;检察看守所干警、其他办案人员、武警对在押人员使用戒具、武器是否符合规定,对在押人员有无体罚、虐待、侮辱人格的行为等,维护在押人员人格权和人身安全。二、检察新入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其随身所带的衣物、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并逐一登记、开列的清单和在押人员离开看守所时一并结算或退还的凭据,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财产权。三.检察监督看守所对在押人员劳动保护权。保护在押人员参加劳动时间及身体健康,避免其出现超体力劳动或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现象。四、定期检察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伙食标准、环境卫生、病伤医治等是否符合规定和有无虚报、冒领、克扣囚粮囚款等问题。注意对看守所生活环境、饮食卫生、药品管理进行经常性检察,以确保在押人员的生活安全,维护在押人员的生存权等。
3、加强刑罚执行活动监督,强化执行中的人权保障
加强刑罚执行活动监督,依法保障留所服刑罪犯以下权利:(1)罪犯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2)罪犯有在任何情况下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3)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有依法行使选举的权利;(4)罪犯有对看守所的管理、教育、生产劳动、文化娱乐、生活卫生等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5)罪犯有在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权利;(6)罪犯有维持身体健康,生病得到及时诊治的权利;(7)罪犯有与亲友通信,定期会见亲属的权利;(8)罪犯有受教育的权利;(9)信教的罪犯有保持原有的宗教信仰的权利;(10)罪犯享有私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继承权;(11)在服刑期间表现好的罪犯有获得依法减刑、假释的权利;(12)老弱病残罪犯以及少数民族罪犯、外籍罪犯,在生活、管理、劳动等方面享有适宜于他们的生理、心理和生活习惯等方面特点,不同于其他罪犯的相关待遇等。
4、认真办理在押人员诉求,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申诉、控告权
深化检务公开制度,通过广播、谈心、设立检务公开栏、印发宣传手册等方式,将检察机关性质、业务、职能以及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条件、在押人员权利义务等内容全部公开,设置检察信箱和投诉电话、家属会见日接待、检察官约见制度,为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的控告、申诉开辟绿色通道。以此增强在押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工作透明度,使在押人员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什么渠道维护自己权利,也使驻所检察室的监督视野大为开阔,为驻所检察室切实维护在押人员人权创造了有利条件。积极办理在押人员诉求,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答复,将法律规定的权利变为活生生的现实,提高驻所检察室的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一、检察监督看守所对男犯和女犯是否实行分押;检察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监舍和活动场所,特别是重特大案犯的监管警戒是否安全,提审、押解是否符合规定;检察看守所是否用在押人员代行干警职务管理在押人员;检察看守所干警、其他办案人员、武警对在押人员使用戒具、武器是否符合规定,对在押人员有无体罚、虐待、侮辱人格的行为等,维护在押人员人格权和人身安全。二、检察新入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其随身所带的衣物、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并逐一登记、开列的清单和在押人员离开看守所时一并结算或退还的凭据,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财产权。三.检察监督看守所对在押人员劳动保护权。保护在押人员参加劳动时间及身体健康,避免其出现超体力劳动或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现象。四、定期检察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伙食标准、环境卫生、病伤医治等是否符合规定和有无虚报、冒领、克扣囚粮囚款等问题。注意对看守所生活环境、饮食卫生、药品管理进行经常性检察,以确保在押人员的生活安全,维护在押人员的生存权等。
3、加强刑罚执行活动监督,强化执行中的人权保障
加强刑罚执行活动监督,依法保障留所服刑罪犯以下权利:(1)罪犯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2)罪犯有在任何情况下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3)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有依法行使选举的权利;(4)罪犯有对看守所的管理、教育、生产劳动、文化娱乐、生活卫生等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5)罪犯有在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权利;(6)罪犯有维持身体健康,生病得到及时诊治的权利;(7)罪犯有与亲友通信,定期会见亲属的权利;(8)罪犯有受教育的权利;(9)信教的罪犯有保持原有的宗教信仰的权利;(10)罪犯享有私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继承权;(11)在服刑期间表现好的罪犯有获得依法减刑、假释的权利;(12)老弱病残罪犯以及少数民族罪犯、外籍罪犯,在生活、管理、劳动等方面享有适宜于他们的生理、心理和生活习惯等方面特点,不同于其他罪犯的相关待遇等。
4、认真办理在押人员诉求,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申诉、控告权
深化检务公开制度,通过广播、谈心、设立检务公开栏、印发宣传手册等方式,将检察机关性质、业务、职能以及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条件、在押人员权利义务等内容全部公开,设置检察信箱和投诉电话、家属会见日接待、检察官约见制度,为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的控告、申诉开辟绿色通道。以此增强在押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工作透明度,使在押人员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什么渠道维护自己权利,也使驻所检察室的监督视野大为开阔,为驻所检察室切实维护在押人员人权创造了有利条件。积极办理在押人员诉求,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答复,将法律规定的权利变为活生生的现实,提高驻所检察室的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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