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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制度()

admin 2022-05-15教育资讯
5月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6号公布了《宗教院校管理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宗教院校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制定。《宗教院校管理办法》共九章八十三条,明确了宗教院校的性质定位、设立条件和标准、申请设立的程序和相关要求;明确了宗教院校组织运行原则和负责人职责范围;明确了宗教院校关于教育教

第七十五条 公职人员在宗教院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 宗教院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予以处罚。

第七十八条 宗教院校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七十九条 宗教团体未履行支持、指导、管理宗教院校相关职责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八十条 对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公布的《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和2007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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