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职业家庭教育咨询(云南家教网)
为推动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贫失学、辍学,近日,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乡村振兴局等四部门印发通知,决定对脱贫攻坚期专门针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的特殊资助政策进行调整优化。
具体内容如下
↓↓↓
01
保持过渡期内学生资助政策总体稳定
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设立5年过渡期(2021—2025年)。过渡期内,各地各校要严格落实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四个不摘”要求,保持现有学生资助政策总体上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一)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聚焦乡村振兴,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19〕3号)要求,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是对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进行分类、识别和认定,将稳定脱贫户全日制在校生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将就读于全日制学校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以下简称“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二)继续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学前教育至高等教育阶段各项学生资助政策。义务教育阶段脱贫家庭子女继续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脱贫家庭“两后生”继续按规定享受“雨露计划”政策;原则上就读于全日制学校的“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应根据其所在学段,给予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或本专科教育等学段的最高档次国家助学金资助(每学期第一个月结束前列为“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的,本学期起落实政策;此后新增的,下个学期起落实政策)。各地各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要求,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落实学生资助政策相关数据,同时报送加盖公章的系统数据确认函。
02
调整优化脱贫攻坚期特殊资助政策
过渡期内(2021—2025年),脱贫攻坚期专门针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的特殊资助政策经调整优化后继续执行;过渡期结束后退出。
(一)普通高中脱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
2020年及以前入学并在校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继续享受生活费补助政策至普通高中相应学制年限终止。对于2021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原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对象调整为“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过渡期内(2021—2025年),每年评审一次确认当年受助资格,不再执行“一次评审在校期间连续享受资助”的政策。
(二)脱贫家庭子女普通高校学费奖励政策
2020年及以前入学并在一本院校就读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的云南籍“直过民族”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继续享受学费奖励政策至本专科相应学制年限终止。对于2021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将普通高校学费奖励对象调整为考入一本院校(以云教贷〔2017〕18号文件公布的一本院校名单为准)的云南籍“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的云南籍“直过民族”中“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考取本科以上的云南籍迪庆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持原政策不变。过渡期内(2021—2025年),每年评审一次确认当年受助资格,不再执行“一次评审在校期间连续享受资助”的政策。
03
其他事项
(一)过渡期内(2021—2025年),《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精准资助实施方案和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教贷〔2017〕17号)及《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奖励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教贷〔2017〕18号)继续执行,文件中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2025年后,以上2个文件废止。
(二)自即日起,《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云教发〔2018〕122号)及《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云教函〔2017〕226号)不再执行。
- 上一篇
传染病健康教育班会过程(传染病健康教育主题班会)
秋冬季节是传染病高发期,为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我校各班在本周一下午开展了预防秋冬传染病的主题班会活动。首先,班主任讲解了预防秋冬传染病的目的和意义,然后通过多媒体介绍了诺如病毒、流感、水痘、手足口病、流行性腮腺炎等几种秋冬季常见传染病,具体讲解了这几种病的表现症状、传播途径
- 下一篇
教育局学生减负条例(教育局关于学生减负做法)
刚刚,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经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教育厅、省委网信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广播电视局、省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