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教育研究内容和方法(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
■以案释法
案件回顾
近日,某小学低年级段一班级在录制活动视频时,因表演者朗诵声音较大,在座多名学生捂住耳朵,扭身回头。其中坐在第一排的一名学生动作幅度偏大,教师认为影响了录制进程。拍摄暂停后,现场两名教师以不尊重表演者为由,轮流批评、命令该学生换座,言辞中多次出现“去滚,起来”“讨厌”等字眼,并鼓动全班学生一起针对该学生,“(耽误大家时间)你让全班同学都讨厌你,是吗?”不少学生也因此表现出对该生的不满。涉事视频流传至网络,引发全网热议。后续该校作出回应,向学生及家长致歉,并停止涉事教师工作。
专家释法
徐可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浙江省法治教育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从法律角度看,这是一起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因言语违规导致惩戒失当的典型案例,已属于教育惩戒不当。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将教育惩戒明确纳入法治轨道。我们要进一步认识和正确把握教育惩戒权的属性、适用范围、规则等内容,从而更好地保护学生合法利益,维护教师正当权利。
第一,教师教育惩戒学生是职务行为。教师教育惩戒学生,实际上是一种职务行为,是代替学校履行对学生的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如教师认为学生确有违规违纪行为,可以按照《规则》予以教育惩戒。本案发生在小学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是出于教育目的而非其他原因对自认为违规违纪的学生实施管理,以期达到学生改正错误的结果。从属性、对象、方式和目的性来看,结合《规则》第二条规定,本案符合教育惩戒的概念和范围。
第二,点名批评等言语管教也属于教育惩戒。《规则》第八至十一条规定了多种教育惩戒类型,根据表现形式可将其分为言语惩戒和行为惩戒。其中,言语惩戒又分为批评、训导和训诫,主要区别是教师语气、神色、肢体语言等方面的逐渐加重和思想教育程度的不断加深变化,使学生能自觉地意识到违纪严重性而主动反省和改正。本案中,教师对特定学生用话语传递批评教育内容,符合《规则》规定的点名批评行为,属于言语惩戒。
第三,实施教育惩戒要审慎适当。本案争议点之一是学生行为是否该被认定为违纪,进而教师是否有必要采用点名批评实施教育惩戒来纠正学生的行为。《规则》规定,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而判定的重要前提之一是学生带有主观故意。本案中被惩戒对象是一年级小学生,正是活泼、好动的儿童,其捂耳朵、回头看的行为更符合天性本能而非故意,是否实施教育惩戒,教师对此有较大的裁量空间。这既考验教师教育的艺术,也检验教师对教育惩戒规则的掌握和适用。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类似的“可惩可不惩”的学生失当行为,大部分是轻微、偶发的,如犯困开小差、未及时听从教师要求等,教师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心智、主观故意和失当程度等因素审慎判断。同时,在实施教育惩戒时要坚持“过惩相当”准则,把握合理的教育惩戒限度,达到最佳教育效果。
第四,实施教育惩戒不能逾越“红线”。《规则》规定了禁止教师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包括身体伤害、超限度惩罚、侮辱贬损、连坐惩罚、因学习成绩惩罚、选择性惩罚、学生代替惩罚等,是为防止实践中个别教师将体罚或变相体罚当成教育惩戒。本案视频反映的教师所采取的言语,至少有三处不当,违反了《规则》相关规定。一是言语粗暴。教师多次厉声对学生说出“去滚”“讨厌”等字眼,是一种极其负面的语言表达方式,属于第三款“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规定的被严格禁止的教师言行。二是刻意孤立。教师的言语客观上鼓动全班学生排挤该学生,无疑会导致学生正常的同伴关系受损,产生心理压力,属于第二款禁止的教师“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情形。三是选择性惩戒。视频显示其他数名学生都有影响秩序的行为,但教师仅批评了涉事学生,显失公平,不利于学生心理健康,属于第六款规定的“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情形。综上所述,虽未实施体罚,但教师的言语已违反了《规则》相关禁止性规定,构成实施教育惩戒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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