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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治教育心得体会(矫正教育心得体会)

admin 2022-05-16教育资讯
8月13日,笔者参加了石家庄市鹿泉区司法局举办的《社区矫正法》培训会。社区矫正科长樊新举结合自己多年工作经验为大家授课。授课内容丰富具体,主讲人感情真实充沛,笔者深受感触。今天摘选了部分学习内容以飨读者。一、矫正入“法”不简单,严格自律手莫伸A要求B,“今

8月13日,笔者参加了石家庄市鹿泉区司法局举办的《社区矫正法》培训会。社区矫正科长樊新举结合自己多年工作经验为大家授课。授课内容丰富具体,主讲人感情真实充沛,笔者深受感触。今天摘选了部分学习内容以飨读者。


一、矫正入“法”不简单,严格自律手莫伸

A要求B,“今天你请客。”。B说,“行。”

如果AB是朋友关系,请客吃饭是正常交往,不违法。

如果A是司法行政人员,B是社区矫正对象,那么A就涉嫌违法犯罪。

法无授权不可为。因为社区矫正法没有请客吃饭这条规定,所以司法行政人员做出这种行为就是违法犯罪。司法行政人员要切记严格自律,依法行事,万不可法外胡来,否则自己将会被法办。

二、过去管理为惩罚,现在执法重未来。

社区矫正法第一条提出了“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这半句话不简单。

以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着眼于过去,侧重于“惩罚”,比如学习不少于8个小时,公益劳动不少于8个小时。

现在,更重视未来,不再强制要求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多少时间,而是侧重于矫正对象“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因此,在管理中不能仅仅是“严于执法”,而是要体现更多的人性化,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

三、宽严相济有针对,分类管理抓重点。

社区矫正法第三条提出了“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这提醒司法行政人员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方式上不能再“大水漫灌”,而应该改为“个别滴灌”“开小灶”。

比如,故意伤害罪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老实人被逼急了,动手打人,以致违法犯罪。二是身上“雕龙画凤”的社会青年故意伤人。

同样是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对于第一种人应该循循善诱宽以育人,对于后一种人则要深挖思想根源进行重点矫正。

四、实事求是做调查,勇于担责不推脱。

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作为审前调查人员,要踏踏实实地调查情况,实事求是的给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供信息,万不可用“被调查人员户籍不在本地,不适合在本地矫正”这类的话往外推人推事。

社区矫正人员在常住地居住多年,如果强行要求回户籍所在地矫正,不仅让矫正对象瞬间失去了经济来源,而且也让他们失去了多年的社会支持网络,非常不利于他们的矫正、生活、工作。

五、全方位考察了解,个别化施策矫正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

对于每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司法行政人员要做到心中有数,是未成年还是七老八十;是强壮如牛还是身有重残;是触犯重罪还是偶然过失,都要了然于心。然后,因人施策对症下药“定制”个别化的矫正方案,切不可一刀切,更不可重罪轻管、轻罪重罚。

六、开展工作多留心,信息隐私要保护。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六条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实地查访等工作时,应当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

对此,樊新举科长给大家讲了自己亲身经历的一件往事。某中学生涉嫌强奸罪。在审前调查时,该学生的老师惊讶地说,“这名同学平时非常老实、话也不多,不会做出那种事情的。!”樊科长说,“你的意见我们会如实向法院反映。有一件事情要特别注意,关于这名同学的事以及我们调查的事千万千万不要和别人说,人言可畏,他还未成年,说话稍留心就可能把他的一生给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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