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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文号为什么用函(教育局批准文号是什么)

admin 2022-05-16教育资讯
发文字号是公文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公文的“身份标识”,在文件登记、文件查询引用、文件归档管理等环节都有重要作用,正确编制发文字号很重要。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标GB/T9704-2012)对发

关于公文内容代字(包括承办/主办部门代字),用或不用各有利弊。用的话可以提高文件的针对性,使收文人或者检索人一望即知其内容类别,便于管理和检索利用,弊端则在于会造成发文机关代字较长,不够简洁明了。不用则利弊反之。在发文机关代字中加上公文内容代字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坚持发文机关标志、发文机关代字与发文机关署名三者的一致性,不能简单将内容代字直接加在机关代字后面,否则容易造成内容代字与部门代字混淆,给阅文人造成发文机关为某单位某部门的误解,例如,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人事人才工作类文件,发文机关代字为“科兰发人字”,用“发”将发文机关与内容代字隔开,保持了三者的吻合性,反之如直接用“科兰人”,从发文机关代字来看发文机关似乎为兰州分院人事工作管理部门,给阅文人造成了不必要的误解,也影响了三要素的一致性。

关于专用词:如发文机关代字中加上内容代字,需要用“发”将机关名称与内容代字隔开时,应在内容代字后面加上“字”。在其他情况下,为简洁概括起见,一般不建议加“字”。如:“函”“明电”使用情况较为明确,不存在太多的争议。需要说明的是一般“函”直接加在机关名称后,无需与“发”“字”配合使用,而“明电”则常与“发”一起使用,例如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对没有直接隶属关系单位的批复常用“国函”和“国办函”,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的明传电报分别为“国发明电”和“国办发明电”。

总之,公文处理的规范化在于每一个细小的环节,以上探讨和建议是建立在感性认识和理性思索的基础上的,管窥蠡测,一家之言,旨在为公文处理的科学化和规范性提供更多的思考和参考。

作者:尹晓叶、高国华、张长春

来源:应用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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