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培训行业规范(教育培训行业规范条例)
来源:河南广电-映象网
商丘市教育体育局
关于发布商丘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行为规范和“二十条禁令”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体育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教科文体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审批服务局、市直各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方便社会各界和参与校外教育培训服务的学生家长监督,特制定我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行为规范和“二十条禁令”。请各县(区)教体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辖区内所有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要将内容以及各县(区)监督举报电话以宣传画或者版面形式在机构显著位置张贴摆放。
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要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行为规范和“二十条禁令”相关规定,规范培训行为。各监管部门要强化责任,严格监管。对违规违纪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情节严重的,相关部门要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其办学许可证,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商丘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行为规范
2.商丘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二十条禁令”
商丘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行为规范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学;
三、坚持教育公益属性;
四、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
五、切实保障师生合法利益和人身安全;
六、依据办学内容和办学规模配齐专兼职教师;
七、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培训;
八、严格按照规定将培训内容、培训对象、课程安排、上课时间、任课教师、收费项目、收退费标准等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九、严格按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培训对象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承诺;
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商丘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行为“二十条禁令”
1.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相应资质开展培训。
2.严禁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
3.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或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托管服务等名义开展学科类培训。
4.严禁培训内容超出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超过当地中小学同期进度、对学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
5.严禁无教师资格证人员从事学科类培训。
6.严禁给学生布置作业。
7.严禁未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前开展培训。
8.严禁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推销业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9.严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1:00。
10.严禁以任何形式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以及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培训测试活动。
11.严禁张贴应试成绩和学生考取学校相关信息。
12.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对培训结果宣称或暗示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宣传活动。
13.严禁服务水平低下、恶意招揽生源、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扰乱当地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和招生秩序。
14.严禁一次性收取或通过拆分合同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累计60个课时的费用。
15.严禁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及在境外外籍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培训活动。
16.严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17.严禁培训教材违反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要求。
18.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培训学科类内容或以游学、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19.严禁线下培训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规开展线上学科类培训。
20.严禁违反培训地点有关规定,组织异地培训,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化整为零在登记场所之外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学科类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