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教育部门一个课时多少钱(北京教育机构课时费)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等制度,完整准确记录线上、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各项成本和收入,以及培训人次、课时量、教师数量等经营情况。
第四章 收费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收费信息公开相关规定,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招生简章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收费及退费办法、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
培训机构应当在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收费水平的基本稳定。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要加强成本控制,完善内部管理,提高整体运行效率。于每年6月底前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按审批权限分别报送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审批权限向社会公示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类型、办学规模、收费标准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确定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学科类范围,制定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质量、培训进度、课时设置等标准规范,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收费行为监管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关于预收费的有关规定,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查处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并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