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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仵某家属提供的判决书,法院认为,富源水电公司系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企业单位,其在洮河河道建设了新民滩水电站拦河式取水枢纽截留河水发电,根据我国民法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富源水电公司利用截流的河水发电取得经营性收益的同时,应当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承担必要防范的社会责任。
新民滩水电站拦河式取水枢纽采用水力自控翻板闸自动控制截流的河水水位,当水位达到一定程度后会不定时向下游泄水,而泄水会造成下游河道水位快速上涨,对下游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潜在的危险。因此,富源水电公司应在下游一定区域的河岸上设立安全警示标识牌,提醒人们上游电站不定时泄水。
“由于新民滩水电站疏于管理,未能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其翻板闸自动开启泄水后,导致发生在距离其溢流堰250米处休闲游玩的仵某等四人溺水死亡的后果,据此,足以认定新民滩水电站对仵某等四人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书称。
仵某等四人进入洮河河道中间休闲游玩,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本案事发前,当地政府事发前已经在洮河河岸设立了危险警示标识牌,禁止人们进入河道游玩作业,但受害人仵某和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长期生活在洮河附近村落,明知进入洮河河道存在巨大的危险,却无视政府设立的危险警示标识牌提示,携带未成年子女擅自进入洮河河道中间沙滩休闲游玩,将自己置身于高度危险境地,这是本案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
法院认为,受害人仵某和潘某在发现河水上涨后且被他人提醒上游河水上涨“快跑”时,理应迅速离开危险区,但由于其行动迟缓,错失逃离危险的最佳时机,造成溺水死亡事故,其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主要过错。
综上,法院认为,足以认定受害人仵某和潘某对本案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其自应承担相应责任,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减轻新民滩水电站的民事责任。
判决书显示,该案判决如下:一、甘肃洮河富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四人因仟某等四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927048.6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月内付清;二、驳回仵某等原告四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451元,由原告担12616元,甘肃洮河富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835元。
该案代理律师告诉澎湃新闻,原告不认同法院所采纳的关于设立警示牌的部分,仵某一家四口当时去河边的路口并没有安装警示牌,警示牌是事后安装的,但考虑到四名原告年事已高,不想继续折腾,没有上诉。“不过水电站对法院判决不服,已提起了上诉,目前上级法院已受理,何时开庭还未确定。”
责任编辑:崔烜 图片编辑:乐浴峰
校对:栾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