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第一部教育督导条例(我国首部教育督导法则是什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三)按照规定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开展的评估监测。
第三条 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
(二)遵循教育规律;
(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
(四)对政府的督导与对学校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审议、决定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教育督导的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教育督导相关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本行政区域教育规模和教育督导工作需求,保障教育督导工作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
第六条 鼓励、支持教育督导机构加强国内国际交流合作和信息化建设,提升教育督导水平。
鼓励和支持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组织、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教育督导。
第二章 督学
第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配备督学,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担任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本级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督学任命和聘任的具体标准、程序、方式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督导活动的管理,定期对督学进行专业培训,支持督学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和交流。
第九条 督学在实施督导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系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的;
(二)与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三)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被督导单位就业或者就学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