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第一部教育督导条例(我国首部教育督导法则是什么)
第十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督学在实施督导活动中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支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督学晋升职级或者职称。督学从事教育督导的工作量以及工作实绩,按照规定作为其职称晋升的业绩成果。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督学考核和激励机制,定期对督学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取消任命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予以解聘。
第三章 督导事项和实施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教育事业优先发展保障、教育相关规划的部署与落实、教育改革发展工作推进情况;
(三)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现代化和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教育公平统筹推进情况;
(四)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
(五)办学条件的保障与改善以及教育教学环境优化情况;
(六)校长队伍建设,人员配备、职称评定等教师队伍建设,以及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益保障情况;
(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减轻工作及成效,依法依规查处教师校外有偿补课行为等情况;
(八)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和教育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九)应当依法督导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的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共青团建设、少先队建设以及工会建设等工作情况;
(二)依法依规办学办园,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情况;
(三)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
(四)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育评价改革等情况;
(五)教师队伍建设以及师德师风、教师专业发展情况;
(六)教育资源、教育收费、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学校招生、学籍管理、学生资助情况;
(八)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减轻情况;
(九)安全稳定、卫生防疫、食品安全、学生欺凌防控、身心健康教育等情况;
(十)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机制,推进家庭、学校、社会共同教育情况;
(十一)应当依法督导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发展现状和实际需要,建立教育评估监测机制,完善教育评估监测标准和规程,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工作。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活动,并将其提供的评估报告、监测结果作为实施教育督导的重要参考。
鼓励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采取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相结合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