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第一部教育督导条例(我国首部教育督导法则是什么)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的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督学的姓名、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常性督导可以采取课堂听课、资料查阅、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查看、暗访等方式。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实施专项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年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组织一次综合督导,每三至五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按照规定实施学校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督导小组由三名以上督学组成。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联合有关部门实施督导活动,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督导活动。
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评,将自评报告报送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小组应当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并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
第二十条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督导小组应当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初步督导意见,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申辩。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第四章 督导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教育督导机构提交督导报告前,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征求被督导单位的意见。
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等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督导报告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对督导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发布督导报告的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调查核实,并及时反馈核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被督导单位未能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及时督办,要求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复查制度,对督导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巩固督导成效。
第二十五条 教育督导机构发现被督导单位在履行教育职责、规范办学、教育教学质量、校园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约谈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