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义务教育积分表格(嘉善县上学积分)
(五)其他有关规定
1.本指导意见中我县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是指起始年级(即一年级,七年级)招生,公办幼儿园的招生是指起始年龄段(即小班)招生。
2.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入学登记的户籍、住宅房产权证、新居民积分卡等相关证明材料截止日期为当年度5月31日。
3.家庭户、集体户的界定按照《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4.住宅产权房是指房屋用途为住宅且已取得住宅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住房。在学区(服务区)内共有住宅产权房的,其登记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占有份额必须达到51%及以上。
5.非本县户籍且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本县无住宅产权房的新居民子女入学按《嘉善县新居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办法(试行)》(善政办发〔2014〕73号)文件执行。其中,在魏塘街道和罗星街道区域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有积分的新居民子女时实施统筹招生。
6.各类人才子女的就读公办学校的,暂时根据《嘉善县人才子女入学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善教基〔2019〕67号)精神执行,若市、县出台新文件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7.驻嘉善现役军人子女、外商投资企业主子女、台商和台籍员工子女、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内资企业相关人员等符合我县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入学的政策类学生。具体对象、办理需要材料及申办流程按原有政策执行。
8.县教育局根据当年度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学位资源情况发布学位资源紧缺预警信息。
9.县教育局建立学位房信息库。适时实施住宅房产登记入学申请,原则上小学六年内、初中三年内只提供一户家庭孩子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学位。
二、关于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民办幼儿园招生
我县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民办幼儿园必须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实施招生。
1.由县财政经费支持的专门招收新居民子女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收非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方必须取得在嘉善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
2.其他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同时选择在学区内的公办学校和一所民办学校进行网上报名。当报名人数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报名对象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核定的招生计划数全部通过电脑随机派位产生。民办学校招生报名人数未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
3.如涉民办学校转为公办学校,招生工作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来 源 | 基教科
编 辑 | 盛伟峰
责 审 | 钱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