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基础教育优秀成果荣誉证书(甘肃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任副高级职称后,可不受学历、年限等限制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十章????副主任护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主管护师满5年;或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任主管护师满7年。
第二十四条? 执业能力。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能够正确按照护理程序开展临床护理工作,熟练掌握本专科病人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熟练地配合医生抢救本专业危重病人。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技术能力及临床工作量。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本专科疾病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综合运用理论知识指导临床护理工作,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熟练掌握本专科护理技能。能独立解决本专科疑难重症病例的护理问题,参与完成急危重症病人的抢救。具有护理管理及培养专科护理技术骨干的能力;掌握本专科常用药物的药理作用及不良反应,掌握本专科临床常用检验标本的采集方法、检验目的、正常值及临床意义。
(二)担任主管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总计不少于40周,病例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48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
第二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八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任期内在省内外上级医疗机构或省外同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连续3个月以上,或脱产进修培训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
第二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晋升人员应有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连续服务1年的帮扶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等支援形式均计入帮扶基层经历,但须达到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具体任务的考核工作由支援派出单位和受援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三十条? 科研带教能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临床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总结。具有指导下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进修人员的能力,经单位统一安排,任期内结对培养至少1名本专业护师,带教学生得到本单位、专业学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认可。任期内参加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的考务、保障、演练、突发事件处置等指令性任务(累计5次或30天)视为完成带教(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文件为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二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设计、校对及公文处理等操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应用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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