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失范典型案例警示教育ppt(师德失范典型案例警示教育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的修订工作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已形成了修订草案。在修订工作中,重构教师权利义务体系是其重点和难点。这是因为随着社会转型进程的深入,教师的职业属性正发生变化,权利与义务的均衡被打破,表现出若干新的发展动向。为此,教师权利义务的重构应从教师队伍建设的实践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中提炼问题,以准确认识教师职业特性为前提,重构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教师权利义务体系。
教师权利义务的设置应符合教师职业属性
在现代国家中,教师职业兼有公务性和专业性双重属性,二者的不同权重形成了教师权利义务的不同结构。我国教师职业的公务性和专业性特征近年来开始复杂化,严重影响了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均衡,如何处理二者关系已成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问题。
一方面,教师属于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为了保证这种专业性,教师必须不断学习深造,拓展专业知识,加强自我修养,提高专业水平。另一方面,由于教师是国家教育责任的具体担当者,教育所具有的公共产品属性需要通过教师的工作得以实现,因此公务性是教师的一个重要职业特征。《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教育教学职责,相当一部分内容具有明显的公务性质,而不是在学校和教师的合意性基础上协议产生的。因此,教师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具有典型的国家性(强制性和公益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教师如违反了相关职业行为要求,不仅要在职业道德规范内受到处理,还有可能被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当然,教师职业的这种公务性质与公务员职业的公务性质相比,具有很大的区别。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是精神领域中的一种具有高度创造性和个体性的活动,在许多情况下要由教师个人做出独立的判断和行动,而很难以统一的职业要求来衡量,因此公务性质和专业性质并存是教师职业的重要特征。基于这种理解,必须根据教师职业的双重性质对教师职业行为提出特殊的职业行为要求,依据其专业性、公务性并存的特征,去规定具有自身特点的教师权利义务规范。
坚持教师权利与义务并重
权利与义务并重是构建教师权利义务体系的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并重就是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价值导向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自觉意志、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真正成为保障人民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
《教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都曾对教师权利与义务作出过规定,近年来又通过行政规范、师德规范以及学校与教师之间签订的教师聘用合同等,对教师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行为要求。这些规定反映了教师职业的特点和要求,但有些规定也出现了设置上的问题,导致教师权利与义务在某些方面出现失衡,需要加以关注、重视并予以解决。如与教师义务相比,教师权利内容相对简单和贫乏、权利救济手段尚待完善、师德失范行为的惩罚性处理缺乏合法性依据等,这些问题都反映了权利与义务的设置存在畸轻或畸重现象。这些问题应通过明确规定教师法律地位、拓展教师权利内容、完善教育立法等方式解决,真正实现教师权利与义务统一,既保障教师权益,又对教师义务做出必要的规范,以此促进教师队伍建设。
教师权利义务的平衡是一个涉及伦理和法律的综合性问题。为此,应反思教师权益保障不力与义务履行不足等问题的根源,探索教师权利义务体系构建的正确路径。《教师法》的修订中,已经把增加教师教育教学自主权、教育惩戒权和创新内容的知识产权,强化教师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救助义务,提高教师准入门槛,提高各级各类教师学历要求,以及建立教师从业资格审核把关机制、健全教师聘任和管理制度,在教师考核评价中突出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和立德树人导向等,列入了重构教师权利义务的重要内容。这些新的权利义务设想有助于规范教师的职业行为,但这一问题远比人们设想的要更为复杂多变,必须结合时代发展的新要求加以补充,达到完善。如事业单位改革导致教师法律地位出现了一系列重要变化,但原有教师管理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却相对简单和贫乏,不敷法律调整的需要。近年来出台的某些有关教师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在强调教师行为的公务性质时,对教师做出了较为严厉的担责规定,却忽视了对教师权利的保障,这些做法都有可能导致权利与义务的失衡,最终有损教师的实质性履职。为此,教师权利义务体系的改进路径应从实现权利义务并重入手,合理设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