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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醉驾案例分析警示教育(开展醉驾案例警示教育)

admin 2022-05-17教育资讯
近年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新闻屡屡曝光,除了国家法律惩处,纪委监委部门也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继昨天(12月22日)湖南长沙通报6起公职人员酒驾典型案例后,12月23日,湖南邵阳又通报4起典型案例。事实上,近一个月内,湖南多地密集通报相关案例,以儆效尤,督促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及公

近年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新闻屡屡曝光,除了国家法律惩处,纪委监委部门也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继昨天(12月22日)湖南长沙通报6起公职人员酒驾典型案例后,12月23日,湖南邵阳又通报4起典型案例。事实上,近一个月内,湖南多地密集通报相关案例,以儆效尤,督促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遵纪守法。

有人注意到,在纪委监委的通报中,同样的酒驾醉驾行为,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却轻重有别,有的是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而有的则要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区别?

01依据

众所周知,党纪严于国法,党员酒驾醉驾触犯了法律,必然也触碰了党纪的红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比如“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酒驾醉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党员有犯罪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公职人员不一定都是党员,但党员干部一般都有公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下称《政务处分法》)亦规定,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依据有了,如何根据情形给予相应处分,不仅考验纪检监察部门程序是否到位、处理是否恰当,而且还起到以案释纪、教育警示的规范作用。

主编梳理了今年以来各地通报的酒驾醉驾典型案例,发现在不同情形下,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所受处分有轻有重,重则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轻则给予一定的党纪政务轻处分,比如党内警告、降级等。

02“双开”

一次醉酒驾驶,极有可能最终驶向的是“牢狱”。今年是“醉驾入刑”的第十年,而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来说,一旦入刑,则同时意味着被剥去党员和公职身份。

2020年大年初五的下午,益阳一地原副镇长伍某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撞倒路边一居民,而后继续驾驶,直到他人拦截才停了下来。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伍某血液中乙醇浓度达到了244mg/100ml,足足超出了醉驾标准两倍之多。因危险驾驶罪,伍某不仅被判处拘役4个月,也受到了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开除公职的处分。

2020年6月,浙江海盐县一村党委原副书记孙某因醉酒驾驶被查获。据该案裁判文书显示,孙某在酒精检测过程中“拒不配合”,采用“手抓、拳打、脚踢等方式暴力抗拒”,还导致执行公务的两位辅警受了伤。

最终,因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被开除党籍。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被判处主刑,以及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均应当开除党籍。因此,酒驾醉驾被判处刑罚的,一般情况下都应开除党籍。

另据《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九条,公职人员被判处刑罚的,原则上都应当开除公职。

03党纪重处分

如果酒驾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也有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但对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来说,还有党纪政务处分等着他。

长沙一法院原庭长瞿某,险些因醉驾把自己送上法庭的被告位子。去年6月的一个周末,瞿某醉酒驾驶被交警查获,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决定对瞿某不起诉。但罚不止此,2021年10月,瞿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的处分。

新宁县卫生健康局一原股长倪某,今年3月醉酒驾驶被交警查获。同样因为情节轻微,县检察院决定对其不起诉。但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作日饮酒等规定,其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等处分。

《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当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党员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涉嫌犯罪行为,并给予党纪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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