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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高公司在市场经营中发现,美致公司等四家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玩具产品上使用了“LEPIN”“乐拼”“CHIMO”“NexuKnights”等标识,这些标识与自己的“LEGO”“乐高”“CHIMA”等注册商标近似,四公司的相关行为涉嫌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乐高公司将上述四被告起诉至法院。对于乐高公司的起诉,美致公司等辩称:“乐高”是拉丁字母的发音,而“乐拼”是由中文拼音声韵母结合出来直接以文字转换成的发音,“乐拼”“LEPIN”与“乐高”“LEGO”从构成因素、表现形式、读音、含义都有非常大的区别;被诉侵权标识与乐高公司涉案商标并不近似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的相关行为侵犯了乐高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综合考虑乐高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四被告侵权主观过错等因素后,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美致公司等三被告连带赔偿乐高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姜旭)
7.“小猪佩奇”在华维权获胜
2021年3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猪佩奇”商标为驰名商标,陈某未经许可在其网店销售的“创意卡通小猪佩奇LED台灯”产品包装上使用“小猪佩奇”字样及相应标识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娱乐壹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原告娱乐壹公司诉称,《小猪佩奇》动画片由其于2003年制作,发行后风靡全球。娱乐壹公司通过商标授权,将相关衍生产品的生产权利授权给中国境内17家公司,授权使用范围包括电子产品、玩具、服装、母婴、食品等。原告发现,被告陈某未经许可在寻梦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销售的“创意卡通小猪佩奇LED台灯”产品包装上使用了“小猪佩奇”字样及相应标识,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及其授权公司对涉案“小猪佩奇”商标进行了持续宣传、使用,该商标已经在动画片和电子出版物(可下载)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故依法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陈某涉案行为属于复制摹仿原告“小猪佩奇”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小猪佩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孙芳华)
8.“惠氏”奶粉获赔3055万元
因认为广州惠氏等六公司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美国惠氏及其在华关联公司将广州惠氏等六公司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美国惠氏及其关联公司在起诉书中表示,其在研究、开发、制造和销售婴幼儿奶粉等方面处于全球领先地位,是“惠氏”“Wyeth”等商标的商标权人。经过长期的推广使用,“惠氏”“Wyeth”商标在婴幼儿奶粉等产品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2015年,该公司旗下奶粉业务在中国市场的销售收入突破100亿元。
美国惠氏认为,广州惠氏长期、大规模地生产、销售带有“惠氏”“Wyeth”“惠氏小狮子”标识的母婴洗护产品等商品,并通过抢注、从他人处受让等方式在洗护用品等类别上注册了“惠氏”“Wyeth”等商标。广州惠氏在受让取得的六个“惠氏”“Wyeth”商标被宣告无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其使用“惠氏”“Wyeth”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后,其仍继续使用上述标识销售相关母婴洗护等商品,侵权恶意明显,请求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六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55万元。
2020年12月,杭州中院一审认定广州惠氏等六被告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恶意明显,在确定侵权赔偿额时应适用惩罚性制度,于是判决广州惠氏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55万元,全额支持了美国惠氏及其关联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浙江高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