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干部为什么要在教育局备案(是否在教育局备案)
加强中小学校内设机构设置和中层干部职数管理是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重要内容,也是进一步深化教育系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完善选人用人制度,加强中小学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为了切实加强我市中小学内设机构设置和学校中层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上级关于干部选拔聘用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中小学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内设中层机构设置和中层干部职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实施学校中层干部任期聘任管理,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的渠道,促使德才兼备、奋发有为、群众公认、符合岗位需要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学校中层干部队伍.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公开公平、竞聘上岗的原则;
二是坚持群众公认、德才兼备的原则;
三是坚持精简高效、求实创新的原则;
四是坚持党管干部、民主集中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
适用全市公办普高、职高、初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和公办幼儿园.
竞争上岗原则上在学校内部实施,主要适用于学校内部行政中层职位人员的选配.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可通过竞选产生推荐人选,再按少先队工作条例由共青团、教育局决定聘任;工会、团委(总支、支部)、妇委会等党群类职位需按照有关组织条例选举产生.因情况特殊,经报批,可跨校竞争上岗.学校中层职位遇有下列情况,均应通过竞争上岗确定人选:
1.职位出现空缺或新设职位的;
2.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出职位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分流的;
3.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的;
4.其他需要竞争上岗的.
四、中层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按照精简与效能的原则,学校中层机构设置与职位数配置按照学校类型和规模进行设置.
1.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含综合高中)可设置校务办、教务处(教科室)、政教处(或学生处)、总务处.一般设置中层机构数不超过4个,中层岗位职数不超过7名.班级规模超过36班的可设置中层机构数不超过5个,中层岗位职数不超过8人.班级规模超过50班的学校,可视实际工作需要,再增配中层岗位职数1至3名.职业高中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设培训处并增配中层岗位职数1名.
初级中学、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可设置校务办、教导处(教科室)、总务处.一般设置中层机构数不超过2个,中层岗位职数不超过4人.班级规模超过24班的可设置中层机构数不超过3个,中层岗位职数不超过6人.班级规模12班及以下的学校不设中层机构,只设不超过3人的中层岗位职数.
2.幼儿园一般不设置中层机构,只配备相关职能人员.规模超过15班的幼儿园可设置园务办、教务办、总务办,中层岗位职数不超过3人.
3.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一般不设置中层机构,只配备教务、总务相关职能人员,不享受中层干部相关待遇.
4.教师进修学校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教育局人事科同意后,设置中层机构和设定中层岗位职数.其他教育局直属单位一般不设中层机构,但如确属工作需要,需设置中层机构的,需报教育局人事科批准.
5.各学校、单位应本着精简、规范、合理、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中层机构和中层领导干部职数,中层机构个数和中层岗位职数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每个中层机构设正职1名.
6.原则上群团组织不设专职负责人,由校级领导或相应中层干部兼任(工会主席一般由校级领导兼任),规模较大的学校确因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干部的,需报教育局人事科审核批准.学校安全管理、教师培训、学生德育管理等工作不单独设置职能处室,职责归入相关处室承担.
五、聘任制的主要内容
(一)中层岗位任期制及公开聘任原则
1.学校中层岗位实行任期聘任管理
中层岗位实行任期制聘任管理,每任任期为三年.原则上同一人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个别特别优秀的中层干部,确因工作需要须超期留任的,经校长提议、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党委、总支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组织)讨论同意并报教育局人事科批准后(镇、街道所属学校报教办审批),可适当延长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