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惩戒的发展(中国教育惩戒的发展)
其次,将含有辱骂学生内容的“教育批评”视频发到网络构成网络侵权。“家长微信群”是一个基于互联网的互动交流平台。互联网信息易复制、传播快等特征导致该视频的传播范围远远超出教师的预期和可控范围。为适应数字化时代要求,2020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增加了“网络保护”一章,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范围进一步拓展到网络领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7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选择性批评有失公平:公平惩戒是教育公平的应有之义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是维系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实基石。教师在日常教学实践中一次次教育惩戒处理是否公平、公正,将直接影响到学生及其家长对教育公平的感知。《中小学校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要求,教师“不得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地实施教育惩戒”。通过视频可以看到,朗诵节目进行过程中“捂耳朵”的学生不仅有这名女生,还有前排其他几名同学,然而被两名教师辱骂指责的却只有这名女生,这显然有失公平。
国外有实证研究表明,教师是否惩戒学生不仅与学生所犯错误严重程度相关,还与学生学习成绩、家庭经济地位、父母学校参与程度等因素相关。笔者在此也提醒广大教师朋友,在进行教育惩戒时,应将公平与否作为是否惩戒、如何惩戒的重要考量因素,也只有公平惩戒,才能真正达到帮助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的目的。
惩戒不当或致不良示范:教育惩戒的目的是“教育”
在该事件中,两名教师多次煽动班级同学,询问班级同学“是不是讨厌啊”,告诉该名女生“全班同学都讨厌你”。一年级学生由于其认知能力和辨别能力还有限,很容易受到别人特别是作为权威人士的教师的煽动,在教师引导下与其共同作出伤害该名女生的行为。
两名教师这样的行为是极为不妥的。一方面,煽动班级内其他同学,与其共同对一名缺乏申辩能力的学生作出群体的否定性评价,并且是“讨厌”这种带有人格侮辱的评价。这不仅会对女生的心理健康造成伤害,同时也很有可能将这名女生置于“不被班级同学”接受的境地,在未来的学习生活中还可能陷入被“同伴拒绝”甚至是“同伴欺凌”的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受害的不仅仅是该名女生,还有被教师“煽动”的其他同学。通过视频可以看到,两名教师作出了一个非常不良的示范,向学生“教导”了一种不良的问题处理方式,即在出现冲突的时候,是可以选择拉拢大部分人来孤立其他人的;是可以使用语言暴力甚至是行为暴力的。根据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班级同学在这样的示范下,也极有可能学会暴力处理事情、欺负弱小的行事方式。无论是受害女生还是班级其他同学,两名教师都实施了一次极为失败的“教育”。爱因斯坦在《论教育》中曾说道,“我们认为,对学校来说,最坏的事是主要靠恐吓、暴力和人为的权威来进行工作。这种做法摧残学生的感情、诚实和自信,……,使学生对教师尊敬的唯一源泉在于教师的德和才。”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中小学校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把惩戒权还给了中小学校和教师,在中小学生发展与教育领域发挥了很好的指导和规制作用,但在教育实践中如何用好惩戒权,最大限度地发挥中小学教育惩戒在儿童青少年成长中的作用,仍然是中小学教育工作者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近年来,有的教师越过“批评教育”的边界实施人身攻击、语言暴力等失当行为,一些极端事件并不少见。鉴于此,笔者建议结合制度实施情况和教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行为规范,对相关制度规定予以进一步细化,提高教育惩戒规则的可操作性和可评价性。比如,立法机关应进一步厘清“批评教育”与言语暴力之间的区别,同时可酌情借鉴相关国际经验,考虑制定符合中国国情和教育需求的教师文明用语手册和禁止用语的负面清单。
(作者:洪欣,王美芳 编辑:陆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