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教育模式的好处(传统教育模式的好处)
编者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简称《职业教育法》)已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周是法律颁布实施后的第一个职业教育活动周,教育部等十部门在《关于做好2022年职业教育活动周相关工作的通知》中提出,今年活动周要重点宣传职业教育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学法知法,以法治推动职业教育发展。近日,教育部办公厅下发《关于2022年职业教育活动周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各职业院校将学习宣传《职业教育法》作为今年职业教育活动周的重点任务,进行集中部署安排。为此,本报邀请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参与《职业教育法》修订工作的专家学者和职业院校负责同志对《职业教育法》进行解读,促进学法活动落地落实。
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次修订,可以用12个字来概括——恰逢其时、来之不易、影响深远。恰逢其时,因为修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重要论述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及时将党的主张转化为法律规范和国家意志的重要举措;来之不易,因为修法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重视下,各方面通力协作、多年努力奋斗的重要成果;影响深远,因为修法对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对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新法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体现了理念创新、制度创新。我从以下八个方面对新法的主要内容和制度创新进行了梳理。
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党建引领
只有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才能确保中国特色职业教育沿着正确方向不断开拓创新,才能不断坚定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发展的道路自信;只有实现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好“把方向、揽全局、抓思想、建队伍、促党建”的总要求,才能把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优势转化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优势。
法律规定,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把党的领导转化为具体制度。对公办学校,规定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职业学校基层党组织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对民办学校,规定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基本定位:
教育类型、同等重要
“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的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这是中国教育理念的一次重大变革,是党和国家把握教育发展规律、职业教育办学规律、人的全面发展规律作出的一个重大判断,揭示了职业教育的独特作用和本质属性,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坚定决心。
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作为两种不同教育类型来定位,是这次修法的一个重要基础。一是强调同等重要,规定国家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二是强调类型特点,规定职业教育是为了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而实施的教育。三是强调平等对待,多处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禁止设置歧视政策。
基本目标:
体系贯通、服务发展
职业教育必须面向社会各个方面、面向各个群体、面向每个人,不仅要让每个人都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而且要让每个人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因此,要坚持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举并重,坚持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继续教育协调发展,共同满足社会成员个性化、多样化、终身化的学习需求,服务全民终身学习,建设技能型社会。
新法着力建立健全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一是纵向贯通,形成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完整通道,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支持在普通中小学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等。二是横向融通,构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立交桥”,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规定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等都可以开展职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