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明山区教育整顿(本溪明山区教育局)
来源:明山宣传正能量
为深入推进“六大顽瘴痼疾”和“两大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明山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下发《关于开展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大曝光行动的通知》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积极回应群众关切、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全面梳理“三个规定”“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执业、充当司法掮客”“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引发涉法涉诉信访”和“执行案件超期未发放执行款项”“对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案件监督不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以及明山区执法司法突出问题。逐一对照,逐一排查,发现10起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具体如下:
一、车某不当执法司法行为
车某于2021年3月25日主动向组织说明:其本人曾在工作中存在疏忽,指派不具备办案资格的合同制书记员独自主持调解,且其本人未对调解笔录进行审核,只是在调解笔录上例行签字,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后,盖章生效。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溪市纪委监委第六派驻纪检监察组建议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车某有关问题进行立案处理并给予党纪处分。
2021年4月8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下发转信函,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要求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对车某给予相应处理。
根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贯彻适用“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相关要求,经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党组研究,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给予车某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二、陈某不当执法司法行为
2021年3月26日,陈某向明山区人民法院党组进行自查汇报,说明其于2019年9月9日将自有债权15万元卖给任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同日,任某向明山区法院卧龙法庭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经电脑自动分案,分给陈某承办。陈某收到分案信息后,没有主动申请回避,并在担保物与保全财产不对等的情况下出具了保全裁定。
陈某违反工作纪律,给法院形象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2021年5月7日经院党组讨论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但鉴于陈某同志在教育整顿期间能够主动自查自纠,并在组织调查期间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关于“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给予陈某党内警告处分。
三、庄某违规借贷问题
庄某系本溪市明山区司法局政法专项编人员,于2021年4月21日上午9点到区司法局向局长董永平主动说明问题。庄某自述其多年前,曾与朋友王某还有其他几个人,研究要一起出资做个项目。当时王某是做担保公司的,他主动说,让庄某在他的公司再兼一份职,一个月给你开3000元钱。庄某一共在王某的公司开了3个月的工资,共计9000元。另外,庄某还有一次出门的机票费用800多元,也在他的公司报销的。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庄某与王某研究的项目也没有做成。在这期间,庄某陆陆续续从王某那里借资近50余万元。后来,王某因为违法,被判刑。王某的妻子催庄某还钱,并将庄某告到了法院。目前,这个案子已经走到执行阶段,庄某的工资卡已经被法院冻结。目前,区纪委监委正在处理中。
四、赵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他人财物问题。
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赵某利用分管执行工作的职务之便,接受本溪市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请托,为该公司申请执行欠款案提供帮助,通过打招呼方式,推进该案执行进度。某工程公司执行回款后,赵某收受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此外,赵某还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吃请问题。赵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按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五、鲁某违反工作纪律问题
鲁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岳父不符合法律援助对象范围的情况下将其纳入法律援助对象,2018年先后三次违规作为代理人为其岳父出庭诉讼。鲁某严重违反了法律援助有关规定,违反了工作纪律,经区纪委监委立案调查核实后,于2020年4月17日给予鲁某政务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