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明山区教育整顿(本溪明山区教育局)
六、顾某使用公务用车加油卡问题
2021年4月30日,在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顾某主动向明山分局说明自身存在的问题。2018年1月5日,其利用管理本单位公务用车加油卡的便利,使用本单位公务用车加油卡在中石油大峪加油站购买香烟消费7120元,供自己使用。在2017年国庆节期间,顾某违规使用本单位公务用车加油卡,在中石油大峪加油站加油的同时,为大队值班民警购买矿泉水消费35.60元。上述两项违纪款合计7155.60元,顾某在调查期间主动上缴。
顾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人民警察,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私利,已构成违反廉政纪律的错误。鉴于其主动交代违纪行为,积极退还违纪款。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及此次全国政法系统教育整顿“自查从宽”政策,建议给予顾某行政记过,违纪款7155.60元予以追缴。
七、贾某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问题
2021年4月7日,在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刑警大队民警贾某主动向明山分局说明自身存在的问题。曾于2019年8月18日,在某服装城与宣某签订租赁店铺协议,参与李佳璐经营服装活动。
经查,贾某犯有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错误。
2019年8月18日,民警贾某同沈阳市民宣某签订租赁合同,宣某将某服装城一楼精品店租给贾某使用,租期一年,年租金39万元,双方协商边经营边付租金。此后该店铺用来经营服装,由于经营不当,无法按时交纳房租,2019年12月,房主宣某收回了店铺,并要求贾某支付房租14万元。贾某无力一次性支付房租,引发宣某不满。
贾某身为一名共产党员,人民警察,曾因违规营利受到处分,此次又因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再次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以及此次全国政法系统教育整顿“自查从宽”政策,建议给予贾某党内警告处分。
八、马某行政诉讼败诉问题
2021年4月17日,在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马某主动向明山分局说明自身存在的问题,办理“于某被殴打案件”时存在行政诉讼败诉问题。
马某交代:于某被殴打案,2019年9月4日对南某做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南某当即向本溪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19年11月22日派出所对南某行政处罚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后南某向明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明山法院认定由推搡造成的软组织挫伤行为不属于殴打他人行为,2020年5月27日明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派出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十日内重新做出行政行为。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于2020年8月7日对南某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对案件主办民警马某免于处分,给予诫勉谈话的处理。
九、全某未及时开展工作问题
2021年4月17日,在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全某主动向明山分局说明自身存在的问题。在担任某副所长期间,在办理“张某被诈骗案”时存在犯罪嫌疑人明确,未及时开展有效工作问题。鉴于全某在教育整顿期间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安部2016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一)(四)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案件主办民警全某免于处分,给予诫勉谈话的处理。
十、周某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问题
2021年4月17日,在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民警周某主动向明山分局说明自身存在的问题,报告其在办理“任某、任某打架案件”时存在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问题。
周某交待:2019年5月12日,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某社区有人打架。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案件的当事人任某和任某因为打麻将发生口角,进而互相投掷麻将牌。任某被麻将牌打中头部,任某没有受伤。因双方系邻里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进而互相殴打,因此民警对任某作出罚款100元,对任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任某对处罚决定不满,对案件进行了复议。由于民警周某疏忽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发案时间5月12日错写成5月21日,且没有写明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导致市政府法制办对此次复议作出了撤销原处罚,重新处罚的裁决。2020年5月19日对任某作出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对任某该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