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分布(赣州市小学学区划分)
(2)适龄儿童户籍、家庭实际居住地均属于学校学区范围内,户主、房屋产权所有人均为适龄儿童本人的。
(3)适龄儿童与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家庭实际居住地多年均在学区范围内,但房屋(不含小产权房)无产权(能提供产权登记部门的无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证明)或该房屋属保障性住房(能提供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有效证明)。
(4)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户籍、家庭住址多年均在学区范围内,确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但户主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家庭实际居住地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或保障性住房使用权人为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适龄儿童父母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无分、购等其他住房,家长需提供住房信息证明,学校核实后予以确认。
(5)适龄儿童户口单独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处,并长期随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生活,家庭实际居住地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或保障性住房使用权人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虽与其父母户口未在一起,但其父(母)属支边、公派驻外地工作、援外等特殊流动性工作的,或其父母双方患严重疾病无法抚养监护,委托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抚养的,或其父母离异不在本区居住,一直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工作单位证明或疾病证或离婚协议等)。
(6)适龄儿童申请到共有产权住房所在学区学校就学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占产权的份额必须达到50%以上且符合“三个一致”的。
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多套房产的,须在当年预报名前自行确定一套房产作为义务教育入学依据并将户口迁入该房产地址,一经入学信息采集,不再做更改。
2.现役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的适龄子女入学
(1)现役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根据《赣州市教育局、赣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赣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政联﹝2013﹞1号)和《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赣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市教基字〔2018〕87号)等规定执行,由市教育局、市双拥办、市人才办核实审定后,由区教研和招生工作办公室统筹安排入学,并向社会公示。
(2)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的各类人才子女,根据《关于印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经开办字〔2020〕99号)提到的D类(含)以上人才,由中共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区党群工作部、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解决所辖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问题,并向社会公示。
3.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户的年满六周岁子女入学
适龄儿童属政府征收户子女的,其父(母)房屋征收后已经实行安置(含货币化安置)的,持家庭房屋征收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协议及加盖乡、镇、街道、管理处公章的协议复印件、被征收人和其子女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安置房或新购置房学区所在的学校入学;尚未安置的,可凭家庭房屋征收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协议及复印件、被征收人和其子女的户口簿及复印件)继续在征收前户籍所在地学区学校入学;也可凭家庭房屋征收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协议及加盖镇或街道拆迁办公章且注明尚未安置的协议复印件、被征收人和其子女的户口簿及复印件、租赁合同及复印件等),在被征收人租赁房屋(实际居住地)学区学校学位有余的前提下,在租赁房屋(实际居住地)学区所在学校安置,若学校学位已满,由实际居住地所在学校负责登记上报,区教研和招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学位情况统筹调剂到其他学校入学。租赁房屋就学属于过渡性入学。
4.具有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年满六周岁,但情况特殊的适龄儿童的入学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具有以下特殊情况的不作为学区划分、学位分配的依据,由区教研和招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学校学位情况、实际住址等情况,分类别按序以户口迁入时间的先后顺序统筹调剂安置。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须提供无其他房产的证明(能提供产权登记部门无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