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培训机构最新政策(河南省教育培训机构法律法规文件)
第十七条 学员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甲乙双方签订的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第五条“培训退费”条款约定处理。
第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学员,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
第十九条 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或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
第二十条 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协商解决;(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校外培训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教育培训领域贷款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不得对未按要求进行审批备案、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授信或开展业务合作。
第二十二条 托管银行、校外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的作用,做好学科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科技、文旅、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运营和预收费日常监管,强化风险排查和源头化解;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等机构配合教育、科技、文旅、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预收费托管、风险保证金存管、培训领域贷款业务合规管理工作,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办理;税务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纳税情况进行监管,对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教育、科技、文旅、体育和金融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定期共享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有关工作信息。教育、科技、文旅、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判风险情况,并根据风险程度,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教育、科技、文旅、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主动报送从托管银行获取的有关资金监管账户、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各地要将培训预收费情况作为校外培训机构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法依规严厉惩治违法失信行为。引导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在信用建设、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作用,推动自律公约、宣传培训等工作,引导校外培训机构规范运营,积极主动将培训预收费纳入监管,提高培训服务合同履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