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培训内容选择(继续教育培训要求是什么)
第十条 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具体形式有:
(一) 参加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面授、网络等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二)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本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教育;
(三) 承担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的新闻类研究课题,或承担国家级科研基金项目;
(四) 在拥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认定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新闻类或与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学术著作、译著等;
(五) 参加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新闻单位与高校互聘交流计划,担任高校有关课程(讲座)授课(报告)人;
(六) 担任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宣讲、巡讲,举办的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授课(报告)人;
(七) 参加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新闻类评比、竞赛等;
(八) 参加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主题报道活动,所采写的作品(或提供的素材)在省级以上媒体主报、主屏、主频率或其所属新闻网站、新媒体平台首页首屏等刊播;
(九) 参加所在单位或相关专业机构等组织的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关的专业类培训;
(十) 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第四章 学时管理
第十一条 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下一年度。
第十二条 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时计算标准如下:
(一) 参加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面授培训,每天按8学时计算。
(二) 参加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网络培训,按实际学时计算,每年最多40学时。
(三)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本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教育,获得学历(学位)当年度折算为40学时。
(四) 独立承担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的新闻类研究课题,或独立承担国家级科研基金项目,课题结项的,当年度每项折算为40学时;与他人合作完成的,主持人每项折算为30学时,参与人每人每项折算为10学时。
(五) 独立公开发表新闻类或与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每篇折算为10学时;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人每篇折算为5学时。每年最多折算为20学时。
(六) 独立公开出版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学术著作、译著等,每本折算为30学时;与他人合作出版的,第一作者每本折算为20学时,其他作者每人每本折算为10学时。每年最多折算为40学时。
(七) 参加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新闻单位与高校互聘交流计划,担任高校有关课程(讲座)授课(报告)人,按实际授课(报告)时间的6倍计算学时。每年最多折算为50学时。
(八) 担任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宣讲、巡讲,举办的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授课(报告)人,按实际授课(报告)时间的6倍计算学时。每年最多折算为50学时。
(九) 参加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新闻类评比、竞赛等,获得优秀以上等次,获奖当年度每项折算为30学时,同一作品不累计计算。
(十) 省级新闻单位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主题报道活动,所采写的作品(或提供的素材)在中央媒体主报、主屏、主频率或其所属新闻网站、新媒体平台首页首屏等刊播,市级、县级新闻单位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主题报道活动,所采写的作品(或提供的素材)在省级以上媒体主报、主屏、主频率或其所属新闻网站、新媒体平台首页首屏等刊播,每篇(条)折算为10学时。每年最多折算为20学时,同一作品不累计计算。
(十一) 参加所在单位或相关专业机构等组织的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关的专业类培训,每年最多折算为30学时。
第十三条 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学时登记管理。学时登记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审核,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