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保障孩子受教育(家长保障孩子受教育权)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通讯员 张海洋
父母、(继)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除为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不得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
基本案情
2002年出生的原告陈某,是被告张某甲(系陈某之母)与案外人陈某成的婚生女儿。2004年张某甲与陈某成调解离婚,原告陈某随张某甲生活。2005年,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登记结婚。原告陈某生父因交通事故去世,某保险公司转入原告陈某账户其生父的交通事故赔偿款302293元,随后陈某账户中的赔偿款被分批取走。陈某自认其中65293元系为其生父办理后事所用。陈某成年后,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剩余赔偿款,未果,遂起诉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张某乙在庭审中辩称,原告陈某的起诉是在张某乙与张某甲提起离婚诉讼之后,是陈某与其母张某甲串通后恶意诉讼,张某乙没有占有原告的款项,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被告张某甲辩称,其与张某乙用赔偿款在婚姻存续期间买了房子,登记在其名下。房子花费14万余元,剩余的钱被张某乙存至其银行卡内。张某乙辩称,赔偿款是张某甲从银行提出来的,并将其中10万元存了五年定期在张某乙名下,但存折已被张某甲拿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生父的交通事故赔偿款237000元于2016年被提取,该笔款项无论是张某甲提取还是张某乙提取,无论是用于购置房屋还是存入二被告名下,均属二被告私自处分了原告的财产,且不能证明系为了原告的利益。被告张某乙虽不认可其提走涉案款项,不认可该赔偿款用于购置房屋,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张某乙、张某甲应返还原告陈某2370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人民币237000元。张某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未成年子女随父(母)生活,其父(母)再婚后,未成年子女与继母(父)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无异。继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无论继父母还是生父母,作为监护人,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均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此案例提醒我们重视加强对重组家庭中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力度,无论继父母还是生父母,都不得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情况,尊重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法官简介
梁岩,胶州市人民法院洋河法庭员额法官,善于运用调解技巧,结合情、理、法有效处理矛盾,2021年被评为胶州法院“办案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