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继续教育经费项目(国家继续教育项目申请)
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将本地区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情况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参加挂职锻炼或外派等重大专项工作的,由本单位出具证明,报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可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由于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可适当顺延完成。
第五章 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五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指导加强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推动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开放有序的继续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并引导行业协会、培训中心、高等院校等具备培训条件的单位参与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机构每年须将培训方案、课程内容、授课师资等报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机构须具备与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场所、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组织实施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教学计划,严格执行有关学员、师资管理规定,严肃学习纪律,加强学风建设,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机构要突出政治引领,把提高政治觉悟、政治能力贯穿教学管理全过程,全面提升新闻专业技术人员政治素养、理论水平、思想作风和业务能力。
第二十条 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建立健全符合新闻工作特点和新闻专业技术人员成长成才规律的师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各级有关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机构不得采取弄虚作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不得以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与培训无关的活动,不得以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只收费不培训,以及从事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新闻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职称,以及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换发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新闻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本地区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价继续教育机构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和承担下一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新闻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新闻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培训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所在单位可视情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者要求退还培训费用等。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新闻单位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政务微信公众号
头图:视觉中国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