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申办教育机构相关政策制度(宁夏的教育政策改革)
中新网银川12月26日电 (记者 李佩珊)记者26日从宁夏教育厅获悉,宁夏教育厅日前已会同宁夏发改委、科技厅、文旅厅、市场监管厅、体育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国税局、宁夏银保监局联合发出通知,明确加强宁夏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各项要求,今后校外培训机构费用收取不能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托管专用账户,禁止诱导中小学生家长使用分期贷款缴纳校外培训费用。
《通知》对严格收费监管、严格拨付使用、严格合同使用、严格信息公示、严格票据管理、严格贷款监管、严格托管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严格规范校外培训预收费管理,坚决遏制收费过高和过度逐利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施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照执行。全区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上线下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含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非学科类培训的培训机构)预收费全部纳入监管。各市、县(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确保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实现监管全覆盖,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
《通知》要求各地校外培训机构要与符合条件的一家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唯一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培训机构总部不得划转、归集分支机构预收培训费资金。以现金形式收取的费用,应全部归集至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应托管、尽托管”。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打折、优惠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未完成服务的预收费都应存入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机构不得擅用。
从监管专用账户向培训机构自有资金账户拨款时应按实际课消,逐课拨付,如采用分批拨付的方式,监管专用账户上应留有余额,且额度不低于该培训机构届时未消课资金总额。资金拨付需经校外培训机构和学生(家长)共同确认已完成的课时或服务项目,并经教育部门或其他相应主管部门审核,托管银行按照审核文件进行预收费资金拨付。
对学员和家长要求退费的,培训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退款。其中未开课的,应当全额退款;已开课的,要按照约定扣除消费金额后退还剩余金额。原则上,培训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款。
同时,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培训机构、学员费用。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要严格落实监管工作,对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实现监管全覆盖。
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