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教育思潮的结构体系(简述终身教育思潮)
admin 2022-05-20教育资讯
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四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第五章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第六章职业教育的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职业
第六十六条 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生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对前款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第六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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