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的8大误区(学前教育的误区有哪些)
专家论述的根据是《德国民法典》以及日本的《中间法人法》,并得出结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不是二者必居其一的关系,二者之间存在中间地带,此即“中间法人”(参见梁慧星《民法总则》,该理论可能并没有考察德国与日本的教育市场,但为编写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提供了理论根据,辅导书直接列举民办学校属于营利法人(参见辅导用书2020年),至此,我国的多数法律人士也认为民办学校属于营利法人。
学前教育的展望正是这个营利性的解释,影响了我国的教育制度,特别是我国的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原来公办(享受教育编制)并不多,学前教育机构能够营利,首先影响的幼儿师范教育,计划经济时代热门的幼师专业,目前可能无人问津,而护理专业仍为学习成绩普通的学生选择,其原因是护理专业毕业的学生在公立医院仍有“编制”。取得了教师资格证书幼儿园教师,其工资水平可能低于家庭保姆仍能坚持下去,我们能不感动吗?
接受学前的教育的学生面对家长违反交通规则却不知,而是与家长赶赴“下一站”培训,无不反映着教育存在着制度上的缺点。从法律层面看,我国的教育制度根本不存在缺陷,而是对教育机构营利性的理解,一个专家的理论发挥,并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成为指导我们的教育实际,事实上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
我们应当特别感谢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立法人员。民法典规定了特别法人,特别法人的设立人仅包括机关、农村,以及城镇农村等相关组织,不包括社会其他资本;民法典也定义了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范围,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学前教育倘若不能营利,从事幼教工作的教师又能享受教师待遇,我国的学前教育才能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赋予学前教师编制,且不分公办与民办,我国的幼儿师范教育又像以前一样“热门”,且如同护理专业一样,也有本科教育或者研究生教育。一个社会不深入研究学前教育内容,明知家长违反交通规则不制止,或者不知交通规则为“何物”,是何等的失败?
学前教育是一门“科学”
@南京徐剑漫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