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翰霖教育(南阳星翰教育)
2、与代理人共谋 许诺好处
案号:(2015)方刑初字第460号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唐河县人民法院大河屯法庭庭长期间,在审理三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接受原告代理律师韩某宴请,接受许诺给予好处,明知韩某在三起案件中提供的原告城镇务工材料、工资表、居住证明等虚假,不顾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没有进行证据核实而予以采信,对原告以城镇户口赔偿标准予以赔偿的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审理的上述三个案件均已执行完毕。
被告人杨某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免予刑事处罚。
3、 与律师共谋 受贿
案号:(2014)公刑初字第759号 关键词:
被告人周某在任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助理审判员期间,于2012年至2013年间,在审理由史某某(另案处理)代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过程中,收受史某某、杨某(另案处理)的贿赂,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具体情况是:
沈某某诉袁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违反法律规定,在原告沈某民事授权委托书签字系两个不同的人签字的情况下,仍允许史某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代理此案。周某收受史某2000元。
王某甲诉董某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在被告董某某未到庭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让杨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周某收受史某某2000元。
李某甲诉张某某、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违反法律规定,在此案第一开庭时组成合议庭审理,第二次开庭时独任审判;允许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绿园分部车队长常作相在没有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作为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周某收受史某某2000元。
王某乙诉孙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在原、被告双方诉讼代理人均无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允许诉讼代理人行使特别授权权限;在宣判时,让原告代理人史某某代替被告代理人曹某某在宣判笔录签字,同时将送达给被告的民事判决书交给史某某,让史某某在送达回证上代替曹某某签字。周某收受史某某人民币2000元。
李某乙诉李某丙、长春市嘉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杨某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违反法律规定,让原告代理人史某某在被告杨某甲宣判笔录上代替杨某甲签字,同时未将判决书送达给被告杨某甲,而是交给史某某,让史某某代替杨某甲签字。周某收受史某某2000元。
高某某诉李某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违反法律规定,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代理人王瑶的代理权限是诉讼代理的情况下,允许王瑶超越代理权限放弃申请重新鉴定,后又允许王瑶代为和解。
时相某诉吴某、长春市嘉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违反法律规定,在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景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出具时间晚于开庭时间的情况下,允许王雷作为该公司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此案开庭当天,周某收受史某某2000元。
王某诉李某戊、长春市翰霖的士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违反法律规定,在原告王某诉讼代理人史某某所在的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通知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志庆民事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通知函》、被告长春市翰霖的士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沈海卓授权委托书上时间均为2013年5月13日的情况下,于2013年5月8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周某收受杨某3000元。
谢某某诉宁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违反法律规定,在原告代理人史某某、被告代理人邓某某的委托权限均为一般授权的情况下,让史某某、邓某某在宣判笔录上超越代理权限签署放弃上诉的意见。周某收受杨某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