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研究中需要遵守的伦理原则(伦理性是教育研究必须遵守的原则)
本文所讨论的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属于第一类,关涉弱人工智能教育伦理问题。显然,弱人工智能教育伦理问题不仅是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稳定的,而且是动态的、发展的;弱人工智能教育伦理问题与强人工智能教育伦理问题的表现和成因不尽相同,不能混为一谈,同时二者又是有联系的——弱人工智能教育伦理问题是强人工智能教育伦理问题的基础和前提,强人工智能教育伦理扬弃了弱人工智能教育伦理;更为重要的是,无论是弱人工智能教育伦理还是强人工智能教育伦理,都是对传统教育伦理和信息化教育伦理的扬弃,因此,人工智能教育伦理依然是群体的、相对共善的。正如毕达哥拉斯所言,“凡是现存的事物都要在某种循环里再生,没有什么东西是绝对新的”[5]。弱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实际是以机器深度学习为基础,以期用机器模拟人的智能,在帮助人类解决各种教育问题或提供教育服务时引发的伦理问题。因此,弱人工智能教育伦理不仅包括教育人工智能创建者和使用者等利益相关者的职业道德及伦理,而且包括类人内隐的程序代码所涉及的道德问题,以及由人工智能与教育相融合过程中导致的人类教育行为准则的整体调整问题。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我们不仅要认识到弱人工智能教育伦理与教育伦理的交集,而且要知晓尽管机器伦理与人工智能伦理是不同的,但是就智能程度而言,弱人工智能伦理依然是机器伦理的子集,主要关注智能机器对其他机器和人类行为的影响[6]。
三、人工智能教育伦理问题透视
伦理问题从来都是产生于人类群体中的,离开人类群体无所谓伦理。传统的教育群体网络体系由于类人的人工智能植入,改变了原有的群体网络构成和结构,形成了新的教育群体网络。从表面上来看,在这一进程中,似乎对类人的人工智能行为规范是人工智能教育伦理议题的主要问题,实际上,一方面,类人的教育行为会受到原有教育群体网络中人的伦理准则的规约(这里的类人既指个体,也指群体,因此,类人与类人之间的行为关系整体而言从属于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受到人与人之间行为关系的约束);另一方面,由于新的类人的嵌入,也会引发原有教育群体中人与人行为关系网络的调整,两种力量交织角力形成新的教育群体行为准则。因此,从本质上来看,人工智能教育伦理问题是人与人行为关系的调整问题,主要关涉两大议题:一是人与人工智能的行为关系,即植入人类教育生态中的类人所涉及的数据和算法方面的伦理议题;二是人与人的行为关系问题,即新的人与人之间的教育伦理议题。两大议题都是人及类人的行为关系问题,由于所有的教育行为都是在一定的空间(教育场)中展开的,因此,人工智能教育场的演变及其伦理挑战也就成为两大议题的基础性问题,如图1所示。
图1 人工智能教育伦理问题关涉议题
(一)人工智能教育场的演变及其伦理挑战
教育场可以理解为教育伦理发生的环境与情景,是教与学活动的“舞台”。传统的教育场都是真实的教与学活动场景,所有的教育伦理都是真实教与学活动场景中教师、学习者、管理者等主体行为的准则。行为与角色密切相关,而角色又与场景密切相关,因此,行为与场景也密切相关。人永远是具体社会场域中的人,扮演好“角色”演员,是对每个“本色”演员的基本伦理要求,人工智能也不例外,它也需要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网络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和虚拟现实技术等在教与学活动中的应用使得传统的教育场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即从真实的教育场转变为真实教育场、虚拟教育场和混合教育场并存的教育场。信息是教育场中流通的关键要素。依据美国技术哲学家伯格曼(Albert Borgmann)的观点,教育场中的信息形态可以划分为三类,即“关于现实的信息(自然信息)、为了现实的信息(文化信息)和作为现实的信息(技术信息)”[7]。伯格曼对信息的分类为我们透视人工智能教育场的伦理提供了有益的理论视角,因为“每一种类型的信息都根据其自身的方式来塑造人与现实的关联性”[8],从而形成不同的教育场,如图2所示。